2018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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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蔡蔡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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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评选公布2018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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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智库网
  • JAN 17.2018


  • 中国·南京

  • 2018年

    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

  • 法治意义:
    宪法是法治之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八二宪法制定以来经历的五次修正集中表达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各个历史阶段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中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次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政治判断、重大战略方针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为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坚强的宪法保障,对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 事件描述:
    2018年2月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2018年1月26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文。《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中;修改部分宪法条款;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报告了此次修改宪法的过程: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张德江任组长,栗战书、王沪宁任副组长;11月13日,党中央向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交书面报告118份,梳理出修改意见2639条,宪法修改小组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12月12日,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反馈书面报告118份,共提出修改意见230条;党中央还以适当方式征求了党内部分老同志的意见;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外人士提交了书面发言稿10份;2018年1月2日至3日,张德江主持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和建议,与会者提交书面材料52份。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1月29日至30日,栗战书受中共中央委托就修宪建议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中央修宪建议为基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2958票赞成、2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事件一: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五)
  • 法治意义: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本次会议上,习近平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部署,明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会议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和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顶层设计及工作要点等重大部署,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 事件描述:
    201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习近平指出,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指出,委员会今年工作要点是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习近平指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要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
  • 事件二: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 法治意义: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有利于实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组建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有利于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新组建司法部有利于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组建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决定》和《方案》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中国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 事件描述: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决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必须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原则。《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等。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等。要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完善党政机构布局,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等。要合理设置地方机构,确保集中统一领导、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等。要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等。
    《方案》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应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方案》对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深化全国人大机构改革、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深化全国政协机构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跨军地改革、深化群团组织改革、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部署。《方案》决定,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事件三:《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发布
  • 法治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作为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总结和制度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终完成了立法程序。这是党中央领导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 事件描述: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共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规定监察委员会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权。监察机关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明确规定了监察委的职能,包括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作出处置。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及派出方式。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察范围全覆盖的对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包括收集证据的权限、以留置取代以往的“两规”方式,技侦等手段的具体使用、以及行使处置权的方式。规定了被调查人的义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犯罪的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如果被调查人沉默不配合,也可以对该不配合行为单独作出处置。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等。
  • 事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行
  • 法治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以其组织性、控制性、向政权组织的渗透性等特征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成为寄生于社会肌体中的毒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黑恶势力更以其复杂的内部组织构架对抗刑事责任体系,成为法治的破坏者。事件从国家维护法治的决心、开展专项斗争、净化公权力等多个不同侧面,表达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意志和观念,是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重要事件。
  • 事件描述: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并成立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至2020年底结束。通知将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并列明了需要重点打击的12种“黑恶势力”。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形式的犯罪。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明确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此后,各地纷纷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采取各种宣传奖励措施,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 事件五: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法治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为数不多的税权归全国人大专享的税种,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以立法手段实施拉动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我国尚属首次;首次实行“三险一金”以外的专项扣除制度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向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专项扣除申报、年终汇算清缴等制度的实施将改变过去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对于纳税无意识的状况,将大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纳税人意识,对中国法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 事件描述:
    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改。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归并为综合所得,居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新增了专项扣除项,居民综合收入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以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抵扣;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国家税收一年大致要减3200亿元。据此推算,全国将有超过1亿人无需再缴纳个税。
    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70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新增的专项扣除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事件六:个人所得税法作出重大修改
  • 法治意义:
    本案是在实现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大背景下出现的一个示范性案例,当然具有标志性的法治意义。这一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过程充分表达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所引发的社会大变革使得法律、政策、观念、意识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司法者如何把握社会变革的方向和本质,保持恪守法律的信念,排除非本质的、阶段性的外部干扰,塑造司法权威,也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 事件描述:
    2008年10月9日,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文中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等人于2002年初担任物美集团高管期间,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有行贿行为;1997年,张文中与其他人共同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据此,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追究了其他责任人及物美集团的刑事责任。
    宣判后,张文中等人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物美集团所申报的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文中等人在申报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而非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物美集团在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行贿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挪用泰康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物美集团无罪,并返还罚没财产。

  • 事件七: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张文中无罪


  • 法治意义:
    事件的爆发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普遍关注和讨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恐慌。对事件的处理也引发了巨大的震动,开创了市场监管机关对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以市场退出、剥夺资格的方式严厉处罚其违反质量规定行为的先河。事件的处理表明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开始取得进展,其与市场的关系已经开始从管理市场准入转向监管市场行为,从控制市场主体转向维护市场秩序。从这一意义上说,事件彰显了国家权力在法治化方向上取得的重要进展。

  • 事件描述:
    2018年7月22日,国家药监局通报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的有关情况,称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7月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生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7月15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该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其停止生产,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多个公告,公开谴责长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并启动了对长生公司的强制退市程序。
    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同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并作出相关处置决定。
    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分别对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生公司存在以下8项违法事实: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长生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91亿元;对涉案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行政处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事件八:长春长生生物公司疫苗造假事件



  • 法治意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当公民把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国家后,法律为公民保留了防卫的权利,以使公民在面对正在发生的犯罪侵害时,能够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免受或少受损失,同时也为防卫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本案以致加害人死亡这样一个极端的方式将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展现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面前,引发了一场交织着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程序设定等复杂因素的碰撞。国家机关的最终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与社会主流舆论的一致性,彰显了保护公民防卫权的愿望,却也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程序设定的合理性等方面留下了进一步完善的制度空间。
  • 事件描述: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内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到达后,对于海明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查。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官方微博发布警方通报称: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载刘某某、刘某等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经鉴定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随后于海明返至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检察通报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 事件九:昆山发生男子行凶被杀案




  • 事件描述: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世界首例艾滋病免疫“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立即引发全球关注。
    当日,南方科技大学声明对该研究不知情,并认为其严重违背了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11月27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示广东省卫生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同日,中国科学院发表声明,谴责贺建奎的工作;中国遗传学会与中国细胞生物学会干细胞生物学分会联合发表声明,认为该实验违反了国际公认的规范人类实验的伦理原则和人权法;中国科协取消贺建奎第十五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参评资格;涉事的和美妇儿科医院也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网站否认曾给予该实验伦理审批。
    11月28日,贺建奎出席了第二届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在演讲中解释了实验目的和相关细节,引发与会学者广泛批评。11月29日,峰会发表声明,认为该研究程序不当,不符合道德标准和国际准则。同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机构表示:此次事件性质极其恶劣,已要求有关单位暂停相关人员的科研活动。
    12月18日,贺建奎入选《自然》杂志发布的2018年度十大科学人物,并以“CRISPR rogue”为标题介绍其入选理由。




  • 法治意义: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法律空白领域,然而法治之所以不同于法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基于法治理念而产生的社会自治机制能够在法律空白领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基础性的规范指引。胚胎基因编辑并非复杂技术,但却无一科学家将其用于一个婴儿的诞生。这一现象的背后,科学界公认的科学伦理、群体自治的意识、医学伦理审查制度,甚至科学家的良知,都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贺建奎的试验引发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科学工作者的强烈谴责,为我们提供了观察这一领域中社会法律意识状态的样本。

  • 事件十:贺建奎宣布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引发广泛关注